代理商管理条例
第一条 代理商释义:
1、总代理商:是指在某一特定地区内唯一拥有本公司指定产品的经营权,并承担相关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实体;
2、一般代理商:是指在其代理区域内代理本公司产品的经济实体;
3、中介代理商:是指介绍本公司产品给用户,但并不承担相关产品费用的经济实体或个人。
第二条 代理商加盟条件:
1、认同本公司的理念,产品和价格体系;
2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有一定经济实力;
3、具备有相应的社会关系,并有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;
4、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一至二名。
第三条 区域划分:
按国家行政区域划分为省(直辖市)、市(地区)、县(县级市);
第四条 销售指标:
1、省(直辖市)总代理年销售额(指代理商与本公司的实际成交额,以下同)240万元,一般代理商年销售额120万元,销售额达标后即可申请相应代理资格;
2、市(地区)总代理年销售额120万元,一般代理商年销售额60万元,销售额达标后即可申请相应代理商资格;
3、县(县级市)总代理年销售额60万元,一般代理商年销售额30万元,销售额达标后即可申请相应代理商资格。
第五条 代理商的权利与义务:
一 权利
1、总代理商在其指定代理区域内享有公司指定产品的唯一经销权;
2、代理商在其指定代理区域内享有公司指定产品的优先经销权;
3、在同等条件下,代理商享有取得总代理资格的优先权;
4、代理商依公司规定享受返利政策;
5、受公司在管理、营销、技术、服务、人员等方面的支持。
二 义务
1、代理商应极力维护公司形象,努力拓展销售市场,扩大产品知名度;
2、严格执行公司价格体系和区域划分(不得越区域销售,经同意除外)的规定,完成年度销售计划;
3、对公司的有关产品技术、商业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;
4、不得将公司之代理权向任何第三方抵押或转让;
5、提供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协调服务;
6、提供公司人员售前服务、产品运输、产品安装所需发生的相关费用(中介代理商除外);
7、严格按合同要求完成货款及税务结算;
8、积极与公司联系,随时反馈当地市场动态及产品供求信息;
9、不经营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其它公司的产品。
第六条 代理商管理:
1、公司对代理商的销售给予全力支持并配合其进行产品宣传。
2、代理商应统一签订代理合同,并严格依照合同及上述有关规定执行。
3、公司对代理商建立完整的档案(包括代理合同、客情、销售情况、代理地域市场分析、联系人、财务有关情况等内容)。
4、公司对代理商指定专人负责,专人全程管理。
5、公司按代理年度,以《代理商管理条例》及代理合同等为依据对代理商进行考核,并根据结果对代理商资格与销售政策进行调整。
第七条 代理商的利益:
1、总代理商和一般代理商均实行“单笔折扣,年底返利”的政策(以签订的代理合同为最后执行标准):
a、 单次进货额5万元以下,按销售价_ _%折扣供货;
单次进货额5-10万元(含10万),按销售价_ _%折扣供货;
单次进货额10-20万元(含20万),按销售价_ _%折扣供货;
单次进货额20-30万元(含30万),按销售价_ _%折扣供货;
单次进货额30-40万元(含40万),按销售价_ _%折扣供货。
单次进货额40万元以上,按销售价_ _%折扣供货。
b. 年销售额累计达50万者, 另按销售总额_ _%返利;
年销售额累计达100万者,另按销售总额_ _%返利;
年销售额累计达150万者,另按销售总额_ _%返利;
年销售额累计达200万者,另按销售总额_ %返利。
2、中介代理商按合同成交额的_ _%付酬。
★“年销售额累计”指代理商与本公司的实际成交额。
★“销售价”由本公司统一制定。
第八条、代理商的发展:
1、发展总代理商需通过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。
2、在遵照本制度与代理商签订合同时,若有特殊条件要求的,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能签订。
3、如遇公司对外统一销售价变更,需在变更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商。